搬迁纠纷



 

  为建设商业广场,政府出面拆迁,中卫市城区法院数十名在职和离退休法官对此举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近日,本报不断接到中卫市城区法院一些干警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中卫市政府在没有与被拆迁户协商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住户搬迁。
  市政府出面组织拆迁

  据记者采访了解,2003年,原中卫县政府决定建设红太阳商业广场,根据规划要求,一些单位需要整体搬迁。当时,拆迁对象不包括城区法院住宅楼。

  2004年,中卫市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方式作出决定:位于红太阳广场南侧的城区法院住宅楼由市政府负责拆迁,对被拆迁户按每平米900元的基准价在民心工程进行安置;拆迁后的土地,由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此后,中卫市建设局委托有关单位对城区法院住宅楼进行评估,确定每平米价格为772元。同时要求被拆迁户尽快签订拆迁安置合同。中卫市政府还专门成立红太阳广场拆迁指挥部,指定市建设局下属单位中卫市太合拆迁公司为拆迁单位。

  中卫市政府的这一做法,遭到了城区法院住宅楼被拆迁户的反对。

  法官提出三点质疑

  城区法院住宅楼被拆迁户大多是在职和离退休法官,面对记者的采访,他们从对法律的角度,对当地政府的做法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或为拆迁人指定房屋拆迁单位。红太阳广场作为一种商业开发行为,拆迁人应当是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拆迁公司。但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拆迁,属于拆迁主体违法。

  第二,根据规定,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中卫市建设局,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户发布拆迁公告,要求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方式、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拆迁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安置用房地址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但至今,他们不知道拆迁人是那家公司,拆迁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委托拆迁单位是否有拆迁资质。在此情况下,市政府强令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属程序违法。

  第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办法中,对拆迁补偿价格有明确规定,被拆迁的房屋应选用两种以上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而且,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必须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0天。对于评估结果,拆迁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可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仍不服的,可另行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中卫城区法院住宅楼一些被拆迁户告诉记者,城区法院住宅楼的拆迁过程都是政府说了算,不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很难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

  采访中,中卫城区法院住宅楼一些被拆迁户向记者提供了中卫市区周边已完工楼房的出售情况:每平方米价格为1500元左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向记者算了一笔账:城区法院住宅楼建于1995年,地处市区中心地带。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楼房折旧期为50年。以此计算,目前法院住宅楼每平方米估价应在1200元左右。

  建设局不做评述

  针对拆迁户反映的情况,中卫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面对记者的采访,态度沉默,不作任何表态。此后,在记者的一再说明下,该负责人向记者复印了《中卫市政府关于调整2005年度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价格的通知》,以及有关红太阳商业广场拆迁安置问题的《中卫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两份文件后,以要处理其它事情为由,匆匆离去。拆迁单位不知开发商是谁

  随后,记者找到了负责拆迁城区法院住宅楼的中卫市太合拆迁公司。据该公司负责人魏某介绍:太合公司属于中卫市建设局下属单位,对法院住宅楼进行拆迁是市政府决定的,我们只是执行而已。

  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是拆迁人或受拆迁人委托的有资质证明的拆迁公司。但是,当记者问及拆迁人和开发商是哪个单位时魏某表示,不知道,也没必要知道。